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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病假工资不得扣,劳动权益受保护

2009-12-23 9:29:05 浏览次数:259
在看病难、看病贵等话题广受热议之际,一些劳动者还表达了另一层担忧,即病假工资问题。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出提醒,用人单位在员工看病期间克扣其病假工资,属于违法行为。

 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情况表明,在部分企业,“员工一病休,工资就停发”的做法时有发生,个别私营企业甚至规定“病休一天,扣薪两天”,或者把患病职工辞退。专家提醒,劳动者在看病期间的工资待遇不能克扣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医疗期、本人工龄等来确定。

  根据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第三条,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,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。专家指出,这个医疗期,将作为确定待遇的依据,同时,企业不能在医疗期内辞退员工。

  关于具体数额,根据我国《劳动保险条例》规定,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,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,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%至100%;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,数额为本人工资40%至60%。

  需要注意的是,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,但无论何种计法,根据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,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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